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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对毕业生的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提高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学校推荐供需双方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学院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三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公平、公正、公开、自主、竞争、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指导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五条:各系要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及推荐工作。要根据本系毕业生的专业及人员情况,制定本系的就业率工作方案及措施,确保较高的就业率。
第六条:学院领导根据各系的专业情况,给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下达要完成的就业指标。


                       
                                      二、就业规定
第七条: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时,统一使用学院发放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外省籍毕业生就业后,就业单位如不接收户口和档案,将户口和档案转回原籍。
第九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院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追究其责任。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毕业生自主创业、考学、打工,自愿回原籍就业等等,凡当年毕业离校后,没有签订高校毕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而实际又有工作岗位的,必须到单位开具隐性就业证明。
第十三条:毕业生可以在放假期间,参加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到离校时未获得批准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可继续择业。
第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院在71日后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十六条:根据湖南省有关规定,对本市高职毕业生择业期为三年,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随时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及档案户口转移手续。凡在择业期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学生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暂时保留在学院,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三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七条:对于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户口不得在学院空挂,将被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暂时不就业的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委培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将原定向单位同意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后,方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九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和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互换名单。
第二十条:毕业生报到后,无论任何原因学院都不再为其办理新的就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未交清在校期间所有费用的毕业生,毕业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交清,否则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其择业期也为三年,择业期内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院要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注明结业生字样。学院将为其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结业生的档案和户口关系管理办法与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协商,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学院可以签发《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结业生可继续联系就业单位,学院也可协助推荐。
第二十四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二十五条:经学院推荐的毕业生,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双方已达成就业协议后已经报到上班,因本人原因辞退的,学院不予再次推荐就业。


                                                           
三、户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市郊县的毕业生,毕业后在市内落实就业单位,并在市内有落户地点的。可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中心开具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的学生,毕业后户口一律迁回原地区。如户口地址有变动的,在每年610日前把申请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四、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各系应及时、详细掌握毕业生的全面情况,并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应积极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并及时向应届毕业生发布。各系之间应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应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校内招聘洽谈会。
第三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 毕业生所在教学系加盖备案章;
(四)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各系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在毕业生就业去向表中备案登记。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再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备案,并作为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备案,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就业协议书》需由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属系、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四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又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予以通报。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而由此损害学院声誉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向所在系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假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须在开学后三日内办理上述手续。未注明或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按第三十四条规定《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三十八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因毕业生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因就业离校时,学院将按规定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四十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前需改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应保管好《就业报到证》,不得遗失、转让、复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下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应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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