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

  湘教党字 [2001]2 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近年来,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我省高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湘纪发 [1997]2 号,以下简称《细则》),建立健全纪委及其工作机构,有力地促进了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但在一些高校,也存在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工作条件不配套和人员职级待遇不落实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合并组建和新改制设置的高校中,问题更为突出,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推进,现就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1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保险和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方面。各高校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构 “ 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 的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做到纪检监察的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落实。

2 、要尽快建立健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新合并组建和新改制设置的高校,在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之前,应建立临时纪委,经校党委研究通过,商省高校纪工委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后,履行纪委的职责。纪委书记因退休等各种原因出缺的高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积极推荐人选,在未明确新任纪委书记前,应明确现任党委副书记主管纪委工作。

3 、要配足配齐纪委委员和纪委工作机构(含监察)的人员编制。各高校纪委委员数和纪委工作机构(含监察)人员编制数要达到《细则》规定的标准。纪委委员出现缺额的高校,应及时增补委员;纪委工作机构(含监察)应单独设立,现与审计机构合并设立的,要尽快分开;纪委工作机构(含监察)实有人员未达到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的高校,要选调优秀的、年轻的干部充实进来,以改善纪检监察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能力结构。

4 、要不断改善纪委工作机构(含监察)的工作条件。经委监察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应与高校党委行政各工作部门标准配置,并要确定廉政谈话用房。办公经费应按学校各部门统一的标准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应单列办案专项经费,并按实际开支结算。

5 、要切实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中央、省委对此有明确要求,《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各校要认真执行。高校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没有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的纪委书记,应参加书记碰头会或例会。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处)长一级的干部,应参加同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纪委书记是党和副书记或暂未配纪委书记的,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党委会。高校纪委内配备的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律检查员均为实职,应按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一级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补贴,各校应按照不低于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 [1997]120 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纪检监察干部的校内津贴、住房及子女就业等问题,应与同级干部一视同仁,在具体安排上应该优先考虑。

6 、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 “ 三个代表 ” 的重要思想,按照 “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 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规范工作制度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高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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